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為實現本法第一條所定目的,司法院、行政院與所屬有關機關及其他相關
機關、團體應本於協力合作之精神,於職掌範圍內致力於足以落實促進國
民參與審判之具體措施,並持續積極向各界宣導國民法官制度,共同建構
國民得安心參與審判之環境。
司法院、法務部與所屬各機關、全國律師聯合會與各地方律師公會及依法
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應本於協力合作之精神,於職掌範圍內共同促進實現
以法庭活動為中心、眼見耳聞即足以明瞭之審判程序,俾實踐公平審判及
實體真實發現之理念。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