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以送達地設有郵務機構者為限。如送達地
  為不按址投遞區,得以通知單放置應受送達人所設路邊受信箱、郵務機
  構設置之公共受信箱或應受送達人指定之處所,通知於指定期間內前往
  最近之郵務機構領取,經通知二次而逾期不領取者,得註明緣由,退回
  原寄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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