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條文關聯

受懲戒人之主管機關於收受懲戒判決書正本後,應即送登公報或以其他適
當方式公開之。
〔立法理由〕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已就懲戒處分之生效時點予以明定,為免
重複,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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