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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會議開會時,得請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用人或分發機關首長及辦理試務之主管人員。 二、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 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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