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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000063841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試務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8年1月25日考試院(78)考臺秘議字第026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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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6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10004563號令修正發布第1 條、第3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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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40004669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8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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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000063841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三條
本會議開會時,得請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用人或分發機關首長及辦理試務之主管人員。 二、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 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