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試卷試卡保管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閱卷期間,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保管;試卡由試務承辦單位於考試完畢
  後封箱,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以下簡稱資訊處),在典(主)試委
  員長、主任委員或典(主)試委員主持下進行試卡拆封及讀卡作業。
  讀卡完畢後,試卡應即由試務承辦單位裝箱固封保管,讀入之電子檔案
  由資訊處保管。試卡讀卡完畢並裝箱固封後,因特殊情形須開啟封箱核
  校試卡時,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單位辦理,並由二單位人員會同
  簽名或蓋章後重行固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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