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試卷試卡保管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典試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每節考試完畢,試卷、試卡經管卷人員清點後,應即依規定固封,並集
  中保管。

  閱卷期間,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保管;試卡由試務承辦單位於考試完畢
  後封箱,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以下簡稱資訊處),在典(主)試委
  員長、主任委員或典(主)試委員主持下進行試卡拆封及讀卡作業。
  讀卡完畢後,試卡應即由試務承辦單位裝箱固封保管,讀入之電子檔案
  由資訊處保管。試卡讀卡完畢並裝箱固封後,因特殊情形須開啟封箱核
  校試卡時,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單位辦理,並由二單位人員會同
  簽名或蓋章後重行固封。

  各種考試之試卷、試卡,於考試榜示後,保管一年後銷燬。但遇有特殊
  情形時,得延後銷燬。

  各級機關受委託辦理之各種考試試卷、試卡,由各該機關自行保管,其
  保管年限依前條之規定。
  各機關保管之試卷、試卡,考選部於必要時得調閱之。

  各種考試送審之著作、發明、論文、報名表件及有關重要資料之保管,
  除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