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成:係指交通事業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
      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成:係指交通事業人員於同一考成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
      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成。
  三、專案考成:係指交通事業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成。
  交通事業人員任現職經敘定資位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成,不滿
  一年者,在同一考成年度內調任不同資位職務時,得以年終敘定有案之
  資位職務併計調任前資位職務辦理年終考成。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
  為限。具有交通事業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公務人員或
  其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經敘定資位者,其轉任當年未辦
  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薪級之年資,得比照前項經敘定之年資,合併計算
  參加年終考成。
  另予考成,於年終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
  得隨時辦理之。
  交通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任職已達六個月,轉任非交通事業機關(
  構)者,如其轉任前之年資,未經所轉任機關(構)併計辦理考績、考
  成或考核者,得由轉任前之機關(構)予以查明後,於年終辦理另予考
  成。
〔立法理由〕
  一、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分為:年終考成、另予考成及專案考成。並就
      各類考成應具備之資格及限制加以明定。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交通事業人員,其隸屬組織有為機
      關性質者,如交通部所屬公路局等,為期周延,故本條例之相關條
      文中,均以機關(構)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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