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事管理人員會報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地方機關人事會報:分左列兩種:
  一、省(市)人事會報:每年舉行一次。
  二、縣(市)人事會報:每六個月舉行一次。
  前項人事會報,由各該地方最高機關人事機構主持,出席人員由主持機
  構指定之,並得邀請所在地方有關機關人事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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