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事管理人員會報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11日

所有條文

  銓敘部為推行人事制度,改進人事業務,提高人事行政效率,特訂定本
  辦法。

  全國人事會報:每年舉行一次,由銓敘部主持,出席人員銓敘部指定之
  。
  中央各機關人事會報:每年舉行一次,由各該中央最高人事機關(構)
  召集之。

  地方機關人事會報:分左列兩種:
  一、省(市)人事會報:每年舉行一次。
  二、縣(市)人事會報:每六個月舉行一次。
  前項人事會報,由各該地方最高機關人事機構主持,出席人員由主持機
  構指定之,並得邀請所在地方有關機關人事人員參加。

  專業機關人事會報:每年舉行一次,由該業務系統最高主管機關人事機
  構主持,出席人員由主持機構指定之,並得邀請有關人事人員參加。

  中央、省(市)及專業機關人事會報,應將議程檢送銓敘部備查;銓敘
  部於必要時派員列席。

  各種人事會報,均得視實際需要臨時召集之。

  會報時應出席之人事主管人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向主持會報機關
  (構)請假,並委託代理人出席。

  會報事項如左:
  一、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事業務之狀況。
  二、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事規章之增修或廢止。
  三、對於人事制度及人事業務之革新意見。
  四、有關人事行政之專題研究報告。
  五、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之重要事項。

  各種人事會報之會報結論,涉及全國性者,應函送銓敘部。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人事會報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