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巡察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各機關施政計畫及預算之執行情形。
二、關於重要政令推行情形。
三、關於公務人員有無違法失職情形。
四、關於糾正案件之執行情形。
五、關於民眾生活及社會狀況。
六、關於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
為符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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