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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調查證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調查證為專案調查臨時印發。調查人員請領本證,應經調查委員核可, 並於使用完畢後,立即繳還並陳報調查委員。 調查證遺失或污損不堪使用者,應即申請補(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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