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 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 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 實之答復,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署名簽押。 調查人員調查案件,於必要時得通知書狀具名人及被調查人員就指定地 點詢問。 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證調查證使用規則由監察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