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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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調查證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7日

制定依據

1. 監察法 中華民國081年11月13日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
  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
  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
  實之答復,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署名簽押。
  調查人員調查案件,於必要時得通知書狀具名人及被調查人員就指定地
  點詢問。
  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證調查證使用規則由監察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