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行政區內之警察、消防、戶政與衛生等機關、國民中小學校、區清潔隊、
養護工程分隊、路燈工程分隊及園藝工程分隊,關於協助推行行政區內自
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區公所執行上級交辦事項,應受區長指導;但執
行區級災害防救時,應受區長之指揮監督。惟於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或其指派之現場指揮官抵達前進指揮所時,適時移轉指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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