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公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區公所設左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項業務及市政府授權事項:
  一、民政課:掌理自治行政、選舉、禮俗宗教、地政、保健、里行政、
      環境衛生、義務教育、社會教育、文化、民防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
  二、社會課:掌理社會福利、勞工行政、合作事業、社會救助、災害急
      救、社會運動、社區發展、就業輔導、人民團體輔導及其他有關社
      政事項。
  三、經建課:掌理市場、工商、度量衡、農糧、財稅、監證、公共工程
      、路燈維護及其他有關經濟建設事項。
  四、兵役課:掌理兵役行政、國民兵組訓、徵兵處理、兵役勤務、後備
      軍人管理及其他有關役政事項。
  五、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庶務、會議、出納、研考、法制、公共
      關係、服務中心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事項。
  人口未滿十萬人之區,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事項,設社經課掌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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