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公庫設「市庫存款戶」,庫款之支付,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已納入集中支付之機關,其費款之支付,由臺北市集中支付處(以
      下簡稱支付處)根據各機關簽具之付款憑單及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
      或分開支票清單(以下簡稱付款憑單及其附件),簽發臺北市市庫
      支票(以下簡稱支票)直接付與受款人。
  二、未納入集中支付費款之支付,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依
      核定分配預算簽具撥款憑單,通知支付處簽發支票,撥存各機關保
      管款專戶或特種基金專戶,依法支用。其以盈餘或公積金為財源者
      ,財政局應依其繳納市庫繳款收據,簽具撥款憑單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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