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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七十二年度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徵收市區道路用地應行補償之地價,每戶總額在一百萬元(新臺幣,以 下同)以下者,全部發給現金;超過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分之半數以 本債券搭發之,其餘半數及未達最低票面額一千元以下之餘額部分,發 給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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