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七十二年度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26日

條文關聯

  徵收市區道路用地應行補償之地價,每戶總額在一百萬元(新臺幣,以
  下同)以下者,全部發給現金;超過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分之半數以
  本債券搭發之,其餘半數及未達最低票面額一千元以下之餘額部分,發
  給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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