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七十二年度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26日

所有條文

  為徵收市區道路用地,依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規定,發
  行公共建設土地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特訂定本辦法。

  本債券專作依照土地法徵收市區道路用地,補償土地價款之用。

  徵收市區道路用地應行補償之地價,每戶總額在一百萬元(新臺幣,以
  下同)以下者,全部發給現金;超過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分之半數以
  本債券搭發之,其餘半數及未達最低票面額一千元以下之餘額部分,發
  給現金。

  本債券發行數額訂為十六億。
  前項發行數額,得視搭發成數之實際需要酌予增減;發行日期得視實際
  情況隨時變動。

  本債券之發行及其還本付息事務,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委託
  臺北市銀行辦理。

  本債券面額分為十萬元、五萬元、一萬元、五千元及一千元五種。

  本債券利率為年息一分一厘。

  本債券償還期限為七年,第一、二兩年僅付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屆
  滿一年,付息一次;自第三年起,每年平均攤還本息一次,期滿全部還
  清。

  補償地價所需現金及本債券到期應付之本息,由本府按年列入本市地方
  總預算。

  本債券採無記名式,憑券兌付,不得掛失;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
  第一項但書、同法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本債券得轉讓、買賣或充司法上、稅務上與其他公務上之保證。

  本債券當年息票或本息票,得十足抵繳本市之工程受益費。

  本債券免予課徵印花稅及所得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