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或事業機構提供之專款收入。
  二、本基金墊付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之分擔收回款收入。
  三、共同管道維護管理費收入。
  四、個人或團體之捐助款收入。
  五、本基金孳息收入。
  六、貸款利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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