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人民團體科:社會團體、工商業及自由職業團體、合作社、社區發
      展協會及社會福利相關基金會等會務輔導事項。
  二、社會救助科:弱勢市民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
      、國民年金保險補助、以工代賑、平價住宅管理及居民輔導等事項
      。
  三、身心障礙者福利科:身心障礙者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與相關
      機構之監督及輔導等事項。
  四、老人福利科:老人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與相關機構之監督及
      輔導等事項。
  五、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婦女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性別平
      權倡導與相關機構之監督及輔導;育兒津貼、兒童托育業務與相關
      人員、機構之監督及輔導等事項。
  六、兒童及少年福利科:兒童及少年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與相關
      機構之監督及輔導等事項。
  七、綜合企劃科:社會福利政策、制度、施政計畫之規劃整合與研究發
      展、社會福利用地需求評估與開發規劃及社會福利有關基金之管理
      等事項。
  八、社會工作科:社會工作直接服務、遊民輔導庇護、社會工作專業發
      展、社會工作師管理及志願服務等事項。
  九、老人自費安養中心:提供進住中心老人生活照顧、文康活動、健康
      指導及相關專業服務等事項。
  十、資訊室:社政資訊系統之規劃、設計、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十一、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研考業務及不
        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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