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之服務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辦理之公聽會、說明會、記者會、公辦政見發表會、協調會 及服務活動。 二、依法設立之非營利團體辦理之公益慈善活動。 三、其他由政府機關或依法設立之非營利團體辦理並經社會局認定與公共 事務參與有關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