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所稱機構,指經社會局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公立及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視為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但
  經社會局認定應適用本標準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