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埋葬屍體或火化屍體、骨骸者,應向殯葬處申請埋葬或火化許可證明,並
應依許可內容處理。
申請埋葬許可證明,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死亡(死產)證明。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使用合法墓地證明。
申請火化許可證明,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死亡(死產)或起掘證明。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使用合法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證明。
前二項申請文件不完備者,殯葬處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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