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結核病防治工作獎金發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05日

條文關聯

  各公私立醫療院所所屬醫師診斷發現並完成通報之本市新結核病患者,
  每發現一病例,發給該通報醫師獎金新臺幣一千元。但不得重複請領本
  辦法中其他相同性質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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