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結核病防治工作獎金發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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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獎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結核病防治工作有績效之各公私立醫療
  院所及其所屬醫事人員(結核病防治機構及其所屬醫事人員除外),特
  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新結核病患:初次經胸部X光檢查,醫師診斷為結核病或經痰液、
      其他體液、組織檢驗證明有結核菌,並經慢性病防治院(機構)確
      認完成中心登記並領有結核病就診手冊者。
  二、完成開放性肺結核病患管理:服藥期滿經醫師評定可停藥後,追蹤
      一年未再復發者。
  三、開放性肺結核病患,經胸部X光檢查,醫師診斷為有空洞病灶結核
      病患者或經痰檢查(抹片染色或細菌培養)呈陽性者。

  各公私立醫療院所所屬醫師診斷發現並完成通報之本市新結核病患者,
  每發現一病例,發給該通報醫師獎金新臺幣一千元。但不得重複請領本
  辦法中其他相同性質之獎金。

  本市公私立醫療院所(含軍醫單位)收治本市開放性肺結核病患,連續
  住院治療滿四週以上,每一病例發給實際工作單位獎金新臺幣四千元;
  完成開發性肺結核病患管理及治療,每一病例發給實際工作單位獎金新
  臺幣二千元。但不得重複請領本辦法中其他相同性質之獎金。

  各公私立醫療院所請領獎金,需檢具各項結核病防治工作獎金報表、相
  關檢體報告、證明資料及正式領款收據,送請臺北市慢性病防治院審核
  發給獎金。

  第四條之各項獎金,受領單位須保留百分之五十作為有關結核病防治活
  動經費,其餘百分之五十作為工作獎勵金。

  各項獎金所需經費,由臺北市立慢性病防治院列入年度預算。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