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衛生醫療機構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顧問及特約醫師之遴聘,除特約醫師必須依法領有本職所需專門職業證
  書外,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顧問:
  (一)國內外醫學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執行醫療工作三年以上
        或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任醫學相關之專門學科教
        授或副教授五年以上,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
  (二)國內外醫學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執行醫療工作六年以上
        或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任醫學相關之專門學科之
        教授或副教授四年以上,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
  (三)國內外醫學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執行醫療工作五年以上,經國內
        外醫療學術機構專長訓練,具有特殊臨床經驗,並曾在公立或立
        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任醫學相關之專門科講師以上職務,經教
        育部審查合格者。
  二、特約醫師:
  (一)國內外醫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曾在公立或立案
        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任醫學相關之專門學科副教授職務,經教育
        部審查合格者。
  (二)國內外醫學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公立醫院主治醫師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具有專長者。
  (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任醫學相關之專門學科講師職務三年,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
  (四)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執行醫療工作四年以上,或對某種醫
        療儀器具有特殊專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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