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衛生醫療機構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為遴聘所屬衛生醫療機構顧問及特約醫師,特訂定本辦法。

  顧問及特約醫師,得參加本機關有關醫療及學術研究事項,但不得擔(
  兼)任主管職務或行政工作。

  顧問及特約醫師之遴聘,除特約醫師必須依法領有本職所需專門職業證
  書外,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顧問:
  (一)國內外醫學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執行醫療工作三年以上
        或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任醫學相關之專門學科教
        授或副教授五年以上,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
  (二)國內外醫學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執行醫療工作六年以上
        或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任醫學相關之專門學科之
        教授或副教授四年以上,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
  (三)國內外醫學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執行醫療工作五年以上,經國內
        外醫療學術機構專長訓練,具有特殊臨床經驗,並曾在公立或立
        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任醫學相關之專門科講師以上職務,經教
        育部審查合格者。
  二、特約醫師:
  (一)國內外醫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曾在公立或立案
        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任醫學相關之專門學科副教授職務,經教育
        部審查合格者。
  (二)國內外醫學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公立醫院主治醫師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具有專長者。
  (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任醫學相關之專門學科講師職務三年,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
  (四)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執行醫療工作四年以上,或對某種醫
        療儀器具有特殊專長者。

  顧問及特約醫師之報酬支給標準如附表。但執行一般門診以外醫療業務
  之特約醫師報酬標準另訂定之。
  前項經費由各機關在年度人事費預算內列支。

  顧問、特約醫師不適用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保險等法,亦不得享
  有其他福利及補助,其在聘約有效期間之就醫得予優待,病故或因公死
  亡者,得比照聘用人員之規定酌贈撫慰金。

  顧問、特約醫師之遴聘,應依任免程序報府核聘。

  顧問、特約醫師之遴聘應配合會計年度,聘約以一年為原則,期滿應即
  解聘。如確因業務需要應於聘約期滿前一個月報請續聘。

  顧問之遴聘以組織法規明定者為限,遴聘人數以不超過本機關編制員額
  百分之一。特約醫師之遴聘以不超過百分之五為原則,若其編制員額未
  滿五十人者,以五十人核計。
  前項所聘顧問及特約醫師所需經費,應在核定年度預算內控留適當員額
  之人事費勻支。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