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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並委任市政府 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執行。但涉及市政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權責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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