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健康促進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衛生局每年得於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下列健康促進服務:
  一、戒菸。
  二、體重控制。
  三、癌症教育。
  四、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之健康促進服務。
  前項各款健康促進服務申請資格、人數、補助金額、實施期間、方式及
  第五條第一項醫療機構名單及其服務量,由衛生局於每年二月底前公告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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