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健康促進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民眾健康,以預防疾病發生,特訂
  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衛生局每年得於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下列健康促進服務:
  一、戒菸。
  二、體重控制。
  三、癌症教育。
  四、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之健康促進服務。
  前項各款健康促進服務申請資格、人數、補助金額、實施期間、方式及
  第五條第一項醫療機構名單及其服務量,由衛生局於每年二月底前公告
  之。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或居住、就學、就業處所於本市之民眾,
  符合前條第二項衛生局公告之資格者,得於公告之實施期間內,申請第
  五條第一項醫療機構之健康促進服務。

  衛生局得與下列醫療機構(以下簡稱特約醫療機構)簽訂行政契約,由
  其執行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健康促進服務: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等級合格以上之醫院且符合衛生局公告之
      資格條件者。
  二、其他經衛生局核准設置之醫療機構且符合衛生局公告之資格條件者
      。
  前項契約期間為二年,期滿得續約;未於期滿前以書面向衛生局為不續
  約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續約。但衛生局未編列第二年預算或預算未
  經臺北市議會通過者,其契約於當年度期滿時終止,衛生局應即時通知
  特約醫療機構,並修正第三條第二項之公告。
  第一項行政契約之簽訂、履約管理、服務品質維護、費用給付及注意事
  項等相關規定,由衛生局另定之。
  特約醫療機構與衛生局簽訂行政契約後,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服務量、服
  務流程及期間等資訊。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或中央政府補助款追加預算支
  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