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健康檢查及門診掛號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居住、就業或就學處所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輻射污染建築物,致身體遭輻射曝露,任一年所受輻射劑量在一毫西弗
  以上未達五毫西弗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