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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健康檢查及門診掛號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居住、就業或就學處所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輻射污染建築物,致身體遭輻射曝露,任一年所受輻射劑量在一毫西弗 以上未達五毫西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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