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獎金支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7日

條文關聯

  前條員工到職滿六個月,工作效力,服務認真,達成要求,全月無任何
  過失紀錄者,發給清潔獎金。其發給金額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本
  局編列預算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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