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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獎金支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前條員工到職滿六個月,工作效力,服務認真,達成要求,全月無任何 過失紀錄者,發給清潔獎金。其發給金額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本 局編列預算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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