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收入中應納入本基金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設備、設施成本
      及垃圾焚化廠、其他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建設成本、復育成本部
      分。
  二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收入中納入本基金用以支付委託依促進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法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或其他公民營廠商(機構
      )處理或再利用焚化灰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所需費用部分。
  三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徵收代清除、處理費收入中應納
      入本基金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設備、設施成本及垃圾焚化
      廠、其他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建設成本、復育成本部分。
  四  專案申請補助之款項收入。
  五  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六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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