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地符合前條規定及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設置圍牆或其他封閉性設施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容積獎勵: 一、經整體空地景觀設計,其綠覆率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 施要點計算方式,在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二、設置公益、休憩性設施,並提供公眾使用者。 三、依都市計畫或相關規定,先期闢設建築基地指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 、無遮簷人行道者。 四、其他有助於環境景觀改善效益,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 許可審議委員會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