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設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於市政府消
  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由市長兼任指揮官,二位副市長兼任副指揮
  官,綜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天然災害防救,並設左列各組:
  一、協調聯繫組:由市政府秘書處組成,並以秘書長兼組長。
  二、防救組:由消防局組成,並以消防局局長兼組長。三、治安組:由
  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組成,並以警察局局長兼組長。
  四、搶修組:由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組成,並以工務局局
      長兼組長。
  五、收容組:由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組成,並以教育局局
      長兼組長。
  六、救濟組:由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組成,並以社會局局
      長兼組長。
  七、醫護組:由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組成,並以衛生局局
      長兼組長。
  八、環保組:由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組成,並以環保局局長兼組長。
  九、農工組:由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組成,並以建設局局
      長兼組長。
  十、交通組:由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組成,並以交通局局
      長兼組長。
  十一、捷運工程維護組:由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組成
      ,並以捷運局局長兼組長。
  十二、捷運營運維護組:由臺北大眾捷運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組
      成,並以捷運公司總經理兼組長。
  十三、自來水組:由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組成,並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處長兼組長。
  十四、翡翠水庫維護組: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翡管局)組
      成,並以翡管局局長兼組長。
  十五、宣導組:由市政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新聞處)組成,並以新聞處
      處長兼組長。
  十六、勘查組:由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組成,並以民政局
      局長兼組長。
  十七、督考組:由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消
      防局、警察局督察室組成,並以研考會主任委員兼組長。
  十八、總務組:由消防局組成,並以消防局主管後勤業務之副局長兼組
      長。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成立後,指揮官未到場前或不在場時,其職務
  代理順序為政務副市長、業務副市長、秘書長、防救組組長。各組應派
  機構內主任秘書級以上人員到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參與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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