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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統計、編報與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前條統計資料具有經常性及考核性者,均應納入公務統計報表範圍。 各機關編報前項公務統計報表,其表式、項目、單位、編報期限、程序 及說明,均應依照本府令頒之公務統計報表程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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