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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由本府人事處處長兼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委員由人事處處長就本府各機關高級人員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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