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1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助所屬公教人員購建住宅及辦理福利
  互助,特訂定本規程。

  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
  於本府人事處,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輔助購建住宅資金及福利互助金之籌集、運用與稽核事項。
  二、關於輔助購建住宅之調查、審核、分配及登記管制事項。
  三、關於輔建住宅工程之規畫及協調聯繫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費之審核及給付事項。
  五、關於輔助購建住宅及福利互助之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由本府人事處處長兼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委員由人事處處長就本府各機關高級人員聘兼之。

  本會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財務組。
  二、審核組。
  三、工程組。

  本會置總幹事、秘書、組長、技正、技士、幹事、書記。

  本會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缺時,得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本會辦事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附]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一冊 38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