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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人員指工作性質相近之機關首長、副首長及機關內部第 一級單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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