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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防護團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團設左列各組: 一、組訓組:掌理防護團組訓演習、召集、裝備、管理、分配、督導、 考核等事項。 二、勤務組:掌理防空、防情防護、災害處置及緊急事故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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