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適用範圍以本府所屬警察機關編制員額內之左列人員為限: 一、警佐待遇人員:包括消防小隊長、隊員、刑警隊員、警員及其他於警 察人員管理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施行前派用之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 二、委任待遇人員:包括線務員、話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