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警察機關警佐待遇及委任待遇人員退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以本府所屬警察機關編制員額內之左列人員為限:
一、警佐待遇人員:包括消防小隊長、隊員、刑警隊員、警員及其他於警
    察人員管理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施行前派用之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
二、委任待遇人員:包括線務員、話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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