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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對外舉借之款項。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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