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二十四人至二十九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市長指定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代表一人。
三、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四、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五、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六、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七、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八、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十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十二、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代表一人。
十三、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代表一人。
十四、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十五、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代表一人。
十六、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代表一人。
十七、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八、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代表一人。
十九、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法務局)代表一人。
二十、消費者保護相關之學者、專家三人至八人。
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九款所定各機關代表,由該首長擔任或自主任秘書以上
人員依順位薦派二人,由市長圈選。
府外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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