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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臺北市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收納之公共藝 術經費。 二、管理機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三、中央政府補助款項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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