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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美術館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申請使用本館活動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 場地檔期已滿或在整修期間。 二 用途有致本館建築設備遭受毀損或公共安全危險之虞。 三 使用目的不符藝文活動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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