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企劃科:觀光事業發展計畫規劃、觀光資源開發、觀光工程規
      劃、觀光事業促進民間參與計畫規劃與開發、觀光資料彙整及觀光
      法規擬議等事項。
  二、觀光技術科:觀光工程執行、觀光事業促進民間參與計畫執行、鄉
      (鎮、市)觀光工程補助與督導、登山步道維護及觀光指示標誌設
      立維護等事項。
  三、觀光管理科:旅行業、溫泉業、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觀光遊樂業、
      一般旅館民宿、一般觀光旅館等管理事項。
  四、旅遊行銷科:重大觀光活動籌辦、觀光資源行銷、旅遊服務中心營
      運管理等事項。
  五、風景區管理科:風景特定區內假日門市、環境綠美化、景觀維護、
      旅遊服務、違規事件處理及地方行政資源整合協調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庶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
      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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