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企劃科:觀光事業發展計畫規劃、觀光資源開發、觀光工程規
      劃、觀光事業促進民間參與計畫規劃與開發、觀光資料彙整及觀光
      法規擬議等事項。
  二、觀光技術科:觀光工程執行、觀光事業促進民間參與計畫執行、鄉
      (鎮、市)觀光工程補助與督導、登山步道維護及觀光指示標誌設
      立維護等事項。
  三、觀光管理科:旅行業、溫泉業、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觀光遊樂業、
      一般旅館民宿、一般觀光旅館等管理事項。
  四、旅遊行銷科:重大觀光活動籌辦、觀光資源行銷、旅遊服務中心營
      運管理等事項。
  五、風景區管理科:風景特定區內假日門市、環境綠美化、景觀維護、
      旅遊服務、違規事件處理及地方行政資源整合協調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庶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
      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專員、股長、高級分
  析師、管理師、設計師、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
  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
  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