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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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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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企劃科:觀光事業發展計畫規劃、觀光資源開發、觀光工程規
劃、觀光事業促進民間參與計畫規劃與開發、觀光資料彙整及觀光
法規擬議等事項。
二、觀光技術科:觀光工程執行、觀光事業促進民間參與計畫執行、鄉
(鎮、市)觀光工程補助與督導、登山步道維護及觀光指示標誌設
立維護等事項。
三、觀光管理科:旅行業、溫泉業、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觀光遊樂業、
一般旅館民宿、一般觀光旅館等管理事項。
四、旅遊行銷科:重大觀光活動籌辦、觀光資源行銷、旅遊服務中心營
運管理等事項。
五、風景區管理科:風景特定區內假日門市、環境綠美化、景觀維護、
旅遊服務、違規事件處理及地方行政資源整合協調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庶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
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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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專員、股長、高級分
析師、管理師、設計師、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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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
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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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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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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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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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
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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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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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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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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