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規審議科:自治法規之研議、審查、公(發)布及法制研究、規
      劃等事項。
  二、法規諮詢科:法規疑義解釋、契約審議及法規教育訓練等事項。
  三、行政救濟一科:辦理不服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一級機
      關行政處分之訴願案件及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等事項。
  四、行政救濟二科:辦理不服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區公所行政處分之訴
      願案件、訴願法令宣導等事項。
  五、採購申訴審議科:本府所屬各機關採購異議申訴與履約爭議調解之
      審議、法律服務及督導、考核本府所屬區公所調解行政業務等事項
      。
  六、消費者保護官室:消費者保護之法令諮詢、教育宣導、安全稽查、
      爭議申訴處理及調解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議事、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
      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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