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2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規審議科:自治法規之研議、審查、公(發)布及法制研究、規
      劃等事項。
  二、法規諮詢科:法規疑義解釋、契約審議及法規教育訓練等事項。
  三、行政救濟一科:辦理不服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一級機
      關行政處分之訴願案件及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等事項。
  四、行政救濟二科:辦理不服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區公所行政處分之訴
      願案件、訴願法令宣導等事項。
  五、採購申訴審議科:本府所屬各機關採購異議申訴與履約爭議調解之
      審議、法律服務及督導、考核本府所屬區公所調解行政業務等事項
      。
  六、消費者保護官室:消費者保護之法令諮詢、教育宣導、安全稽查、
      爭議申訴處理及調解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議事、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
      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消費者保護官、秘書、編審
  、科員、管理師、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本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會計員。
  八、人事管理員。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