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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中和市民眾活動中心租借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市各機關、學校及合法登記之社團備文載明使用事由,向本所提出申 請經核准後,僅限開會場地予以半價租用外,冷氣、宴席按照第四條各 項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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